索引号: | 11341700MB1911893J/202204-0008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主体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
发文字号: | 宣文旅〔2022〕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监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6054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1893J/202204-0008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
主体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 ||
发文字号: | 宣文旅〔2022〕1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监管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6054 |
关于进一步调整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暂退比例的通知
宣文旅〔2022〕18号
各县市区文旅局,各市直旅行社: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保证金暂退比例帮助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皖文旅秘〔2022〕78号)要求,执行好文化和旅游部、省文旅厅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最新政策,帮助旅游业纾困发展,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挟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
(二)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
(三)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
(四) 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五) 出境游旅行社由省文旅厅统一办理暂退、暂缓交纳保证金手续。
二、补足保证金期限
申请暂退、缓交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或以文化和旅游部最新政策为准)前补足保证金。
三、工作要求
1.对申请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须提交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保证金开户证实书(存单)、《保证金取款申请书》(附件2)、《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
2.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缓交纳保证金申请的,须提交《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书》(附件4)。
3.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及时对辖区各旅行社开展政策宣传,确保不漏一家。同时对需要暂退质保金的旅行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和督促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并完善保证金工作台账。市直旅行社请直接将暂退申请材料提交至市文旅局监管科。
请各县市区于2022年6月16日前将保证金暂退、缓交情况(附件1)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杨劲 电话:3031086。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市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统计表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4.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书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兹有 (旅行社)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元(金额大、小写)。
我社承诺在2023年3月31日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以文化和旅游部最新政策为准)。
特此申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22年 月 日
附件3: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旅行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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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码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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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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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原因 |
第一类 退还给旅行社 |
1.解散撤销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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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变更减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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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减分社减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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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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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政策申请暂退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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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给付旅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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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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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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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垫付团队旅游者紧急救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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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申请垫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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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 ) |
|
取款金额 |
大写: 拾 万 千 佰 拾 元;小写 元。 |
辅助文件一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 |
辅助文件二 |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 |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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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第三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24小时内,直接提供给**单位或**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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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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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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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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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附件4:
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书
: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兹有 (旅行社)申请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元(金额大、小写)。
我社承诺在2023年3月31日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以文化和旅游部最新政策为准)。
特此申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