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城中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元书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14434660
负责人:王**
营业场所:安徽省宣城市中学体艺馆门面房
2025年5月12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中学体艺馆门面房的宣城中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元书城进行检查,现场证照齐全且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有《哪吒之魔童闹海珍藏版收藏卡》共8包,该物品包装上无“正版授权”字样或官方防伪标识等,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现场负责人下达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2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5〕2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本次检查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程。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被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被授权委托人承认涉案物品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5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7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2、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2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涉案侵权物品的数量及种类;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4、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官方微博截图3张,证明涉案物品为侵权物品;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至2025年6月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物品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根据其调查询问笔录,涉案物品共进货10包,已销售2包,进价为1.20元每包,售价为2.00元每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计算出其违法经营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且涉案物品数量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第一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侵权物品8包、没收违法所得壹元陆角(1.6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中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元书城
经营者:王** 联系电话:139****1716
安徽省宣城市中学体艺馆门面房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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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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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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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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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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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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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之魔童闹海珍藏版收藏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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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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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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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上海哟吼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建议零售价:2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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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