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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6-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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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6-05 09:23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萱蕾文具店(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8PCE497F

经营者:章**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大道以南通和紫金城A-1幢1号    

2025年2月27日16时10分至16时45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大道以南通和紫金城A-1幢1号的宣城市宣州区萱蕾文具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悬挂,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隐藏的图画》《爆笑米小圏》等共计2个品种20本出版物,这些书籍纸张单薄粗糙、字迹模糊。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执法全程由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过程。

3月3日,本机关批准立案;同日,对上述出版物送交鉴定;3月12日,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隐藏的图画》《爆笑米小圈》为非法出版物;4月8日,执法支队向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寄送关于《爆笑米小圈》的协查函,4月11日,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复函,执法人员结合鉴定书和出版社复函认定《爆笑米小圈》为侵权出版物;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5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违法行为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1页)、现场检查证据材料二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2、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10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5〕1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

3、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5〕6号的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书一份,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出版物《隐藏的图画》为非法出版物,《爆笑米小圈》为侵权出版物。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5、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根据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计算得出其违法所得为40元,根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四)项的规定,计算得出违法经营额为56元。

5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出版物(20本),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圆(40元)整,并处罚款贰佰圆(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至6月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二部分第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圆(40元)整,并处罚款壹佰圆(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二部分第五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非法出版物(13本),并处罚款壹佰圆(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三部分第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7本)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涉案出版物(20本),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圆(40元)整,并处罚款贰佰圆(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萱蕾文具店(章**)

经营者:章**                      联系电话: 187****4321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大道以南通和紫金城A-1幢1号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隐藏的图画

13

/

2

爆笑米小圏

7

/

附2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