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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5-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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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5-16 15:13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乐轩便利店(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RHG343D

经营者:王*

经营场所:宣州区水阳江大道通和紫金城A1幢4号

2025年2月27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宣州区水阳江大道通和紫金城A1幢4号的宣城市宣州区乐轩便利店进行依法检查。经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悬挂,货架上摆放有《阿衰》1个品种共计6本出版物正在销售,上述出版物未见出版社、版权页、ISBN书号等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现场未发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表示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本次检查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程。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涉案出版物抽样送交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3月12日,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涉案出版物《阿衰》为非法出版物;4月8日,发函至云南教育出版社,请其将涉案出版物和正版图书进行综合比对;4月14日,云南教育出版社复函:涉案出版物为翻拍其原版图书《阿衰》后重新排版制作;执法人员根据鉴定结果和出版社回复认定涉案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王*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同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C-00024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2、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1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数量及种类;

3、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5〕7号的《鉴定书》1份,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教育社〔2025〕40号的《关于出版物协查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涉案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至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因你单位无法提供涉案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根据调查询问笔录,涉案出版物并未销售,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且涉案物品数量较少,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第一条,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第一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6本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6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乐轩便利店(王*)

经营者:王*                     联系电话:186****1986

经营场所:宣州区水阳江大道通和紫金城A1幢4号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阿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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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