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学优文具店(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WAYXB7B
经营者:李**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国鑫1#商住楼10室
2025年2月25日9时40分至2025年2月25日10时3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卢梦婷(12120021007)王娟(121200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国鑫1#商住楼10室的宣城市宣州区学优文具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检查发现,该场所现场悬挂《营业执照》,现场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爆笑米小圈》、《民间小说》等四个种类25本出版物,均无书号、无出版社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全程录像。
同日,经批准对现场发现的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宣)文综保字〔2025〕6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宣)文综保物字〔2025〕6号,现场负责人李**见证执法全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发现《爆笑米小圈》《民间小说》《阿衰爆笑名场》和《哪吒之魔童闹海》均存在无书号、无出版社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涉案出版物送交宣城市出版鉴定办公室鉴定。
2025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宣)文综保告字〔2025〕6号)及其物品清单,当事人予以签收。
2025年3月12日,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爆笑米小圈》《阿衰爆笑名场》《民间小说》《哪吒2之魔童闹海》等25本样本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4月8日,分别向《米小圈上学记》专有出版权出版社(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及《阿衰online》出版社(云南教育出版社)申请协查确认《爆笑米小圈》《阿衰爆笑名场》是否为该两社出版。
2025年4月11日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回函确认《爆笑米小圈》内容均为扫描盗用其《米小圈上学记》系列图书内容,执法人员认定《爆笑米小圈》为侵权出版物。
2025年4月14日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回函确认《阿衰爆笑名场面》为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认定《阿衰爆笑名场面》为侵权出版物。
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4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C-00018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
2、现场发现的出版物照片1张。
3、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5〕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种类和数量。
4、宣城市出版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5〕6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函》1份,鉴定《爆笑米小圈》《阿衰爆笑名场》《民间小说》《哪吒2之魔童闹海》为非法出版物。
5、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回复函》1份、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版物协查的复函》1份,证明《爆笑米小圈》《阿衰爆笑名场》为盗版出版物。
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经调查,现场发现的出版物码洋总额金额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清单,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条;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六条;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第一条。
现责令你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15本),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10本)。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一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物品清单(侵权出版物)
3、法律法规条文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14日
附件1
没收物品清单
(宣)文综保物字〔2025〕6号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学优文具店(李**)
经营者:李** 联系电话:173****7215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国鑫1#商住楼10室
编 号
|
物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备 注
|
1
|
《民间小说》
|
本
|
2
|
/
|
2
|
《哪吒之魔童闹海》
|
本
|
13
|
/
|
附件2
没收物品清单(侵权出版物)
(宣)文综保物字〔2025〕6号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学优文具店(李**)
经营者:李** 联系电话:173****7215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国鑫1#商住楼10室
编 号
|
物品名称
|
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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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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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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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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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笑米小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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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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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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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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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衰爆笑名场》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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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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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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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相关法律法规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施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5.《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6.《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第一条: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物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图书、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的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裁量标准: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第六条:事项名称: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裁量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第一条:事项名称: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