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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3-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2-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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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2-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2-2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15:59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张**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3****************4

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新丰村新和组

2025年3月6日15时30分至2025年3月6日16时0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卢梦婷(12120021007)姚旗(12120021015)徐真真(121200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漪城路的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张*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全在显著位置悬挂,该场所四楼设有足浴包厢和KTV包厢,其中8005、8007、云山厅为KTV包厢。设有点歌设备,均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在前台收银系统调取KTV包厢营收日志,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负责人张*见证全程,对执法文书当场予以签收。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对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3月11日对被授权委托人张*进行调查询问,被授权委托人张*承认该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调取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前台收银系统订单明细及订单收款详情,去除重复结账的的结账单号(202501310093、20250210102)之后,计算得出该场所从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收银系统共计结账人民币3420元。综上所述,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来,共取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20元。

经调查,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调查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20元。张**为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经营者,是该场所的主要负责人。

2025年3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3月24日,经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张**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C-000298 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调取的前台收银系统中订单明细及订单收款详情截图共13张,证明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420元的事实(去除重复订单)。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420元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张**、受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主要负责人个人身份;

5.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过程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全程。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5日

附:法律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