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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3-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2-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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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2-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2-1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15:56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W9UNH69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漪城路

2025年3月6日15时30分至2025年3月6日16时0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卢梦婷(12120021007)姚旗(12120021015)徐真真(121200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漪城路的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张*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该场所营业执照全在显著位置悬挂,该场所四楼设有足浴包厢和KTV包厢,其中8005、8007、云山厅为KTV包厢。设有点歌设备,均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在前台收银系统调取KTV包厢营收日志,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负责人张*见证全程,对执法文书当场予以签收。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3月11日对被授权委托人张*进行调查询问,被授权委托人张*承认该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调取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前台收银系统订单明细及订单收款详情,去除重复结账的的结账单号(202501310093、20250210102)之后,计算得出该场所从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收银系统共计结账人民币3420元。综上所述,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来,共取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20元。

经调查,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调查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20元。

2025年3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1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3月24日,经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8005、8007、云山厅包厢;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2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C-000298 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调取的前台收银系统中订单明细及订单收款详情截图共13张,证明宣城市宣州区云山宾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420元的事实(去除重复订单)。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420元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张**、受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主要负责人个人身份;

5.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过程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全程。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8005、8007、云山厅包厢;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2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一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5日

附:法律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