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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3-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3-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15:41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203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金莎音乐会所(冯**)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QR1JF8C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341802160013

经营者:冯**

经营场所:宣城市陵西路71号

2025年1月16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宣城市宣州区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线索移交函》及相关案件材料,材料内容显示2024年12月11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西林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宣州区西林办事处陵西路金莎KTV403包厢接待未成年人;根据移交的询问笔录显示,2024年12月10日晚约18时30分至晚23时30分,王某某、艾某某、喻某某三人在金莎音乐会所403包厢唱歌。

2025年1月17日,我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赴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西林派出所调取12月10日当晚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和涉案王某某、艾某某、喻某某三人人口信息。人口信息显示三人出生日期分别为2011年4月8日、2009年10月13日、2007年3月26日,三人在案发当晚分别为13周岁、15周岁、17周岁。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1月17日对被授权委托人蔡**进行调查询问,被授权委托人蔡**承认在2024年12月10日涉案王某某、艾某某、喻某某三人在该场所403包厢唱歌,当晚报警电话为宣城市金莎音乐会所店长蔡**拨打;根据移交的询问笔录,涉案人员称当晚在403包厢的消费是在网上团购的78元劵,当事人对当晚403包厢内消费金额为78元没有异议。

1月21日,我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赴宣城市金莎音乐会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经查该场所视频监控系统最早只能回看到2024年12月18日的监控视频,12月10日的监控视频已被自动覆盖,无法查询。执法人员检查该场所前台收银系统,查询到2024年12月10日晚403包厢消费金额为78元。

经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当事人宣城市金莎音乐会所一年内未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受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

经调查,在2024年12月10日晚当事人接纳了3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调查违法所得为78元。

2025年1月22日经领导批准,本案调查终结。2025年1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文综罚告字〔2025〕1号),拟作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3月24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一致决定对当事人宣城市金莎音乐会所(冯**)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78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宣州区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线索移交函》1份及相关案件材料,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艾某某的事实;

2.宣城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提供的人口信息3份,证明涉案3人在12月10日当天为未成年人;

3.2024年12月10日晚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西林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当晚艾**在该场所;

4.《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场所接纳3名未成年人的事实、违法所得金额和对相关证据材料核实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冯**、受委托人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个人身份;

6.被授权委托人蔡**手机照片一张,证明案发当晚报警电话为蔡**拨打;

7.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1张,证明宣城市金莎音乐会所一年内未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受过行政处罚;

8.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C-000032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该场所2024年12月10日视频监控已被覆盖、2024年12月10日晚403包厢收入金额为78元;

9.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调查询问过程视频、现场检查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调查取证全程。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近一年内未被检查发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受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违法所得为78元;当事人在发现场所有未成年人晕倒时能主动报警并拨打120,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避免伤害进一步扩大,使未成年人得到积极救助,该案件公安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晕倒人员在得到救助后未造成人身伤害,未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三项。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自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

2、没收违法所得七十八元(人民币7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