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文旅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3-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3-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1号
发布时间:2025-03-25 15:38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无忧良品文具店(方*)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W6UE70P             

经营者:方*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泾路市二中北侧

2024年11月14日9时01分至9时27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泾路市二中北侧的宣城市宣州区无忧良品文具店进行检查。该文具店《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悬挂,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陈*回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在该文具店货架上发现有《恐龙灭绝》(成都地图出版社)等5个品种共7本出版物,这些出版物纸张单薄粗糙,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4〕6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4〕6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负责人陈*见证执法全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11月19日,我支队将涉案出版物抽样送交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同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宣)文综保告字〔2024〕6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处理告知书》及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4〕6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事人方*予以签收;2025年1月7日,根据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宣新出鉴字〔2025〕1号鉴定书和阳光出版社、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已更名新疆文化出版社)、成都地图出版社回复,《睡前5分钟(彩绘版)》(阳光出版社)为侵权出版物;《睡前5分钟(彩绘版)》和《365夜故事》(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为非法出版物;《恐龙灭绝》和《侏罗纪公园》(成都地图出版社)为正式出版物;2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月18日对当事人方*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 (宣)文综检字〔2024〕C-00150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2、宣城市宣州区无忧良品文具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宣城市宣州区无忧良品文具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予以承认。

5、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宣新出鉴字〔2025〕1号鉴定回复一份,证明《睡前5分钟(彩绘版)》(阳光出版社)为侵权出版物;《睡前5分钟(彩绘版)》和《365夜故事》(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为非法出版物;《恐龙灭绝》和《侏罗纪公园》(成都地图出版社)为正式出版物。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建议案件调查终结。

因你单位无法提供涉案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根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出其非法经营额为54.88元,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你单位初次违法且涉案物品数量较少,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一条,给予你单位没收出版物3本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12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十条,给予你单位没收非法出版物2本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一条,责令你单位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2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给予你单位警告,合并没收出版物7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6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诉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到3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5日

附: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附1: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无忧良品文具店(方*)

经营者:方*                  联系电话:189****4656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泾路市二中北侧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睡前5分钟(彩绘版)

2

阳光出版社

2

睡前5分钟(梦幻卷)

1

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

3

365夜故事

1

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

4

恐龙灭绝

1

成都地图出版社

5

侏罗纪公园

2

成都地图出版社

/

/

/

/

/

/

/

/

/

/

附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