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尚文文具店(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8QGA5601
经营者:周*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新华颐园S7—15号商铺
2024年10月24日10时05分至10时27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新华颐园S7—15号商铺的宣城市宣州区尚文文具店进行检查。该文具店《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悬挂,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文具店货架上发现有《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二年级上册》(湖北教育出版社)等3个品种共7本出版物,这些出版物纸张单薄粗糙、字迹模糊,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营者周*见证执法全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10月30日,我支队将涉案出版物抽样送交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同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宣)文综保告字〔2024〕58号的《证据先行登记处理告知书》及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4〕58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事人周*予以签收;2025年2月19日,根据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宣新出鉴字〔2025〕3号鉴定书和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回复,《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二年级上册》(湖北教育出版社)等3个品种共7本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月20日对当事人周*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 (宣)文综检字〔2024〕C-00141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2、宣城市宣州区尚文文具店原始《营业执照》(2023年12月7日)、新办理《营业执照》(2024年10月29日)、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宣城市宣州区尚文文具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予以承认。
5、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宣新出鉴字〔2025〕3号鉴定回复一份,证明《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二年级上册》(湖北教育出版社)等3个品种共7本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建议案件调查终结。
因你单位无法提供涉案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根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出其非法经营额为154元,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你单位初次违法,涉案物品数量较少,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一条,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一条,责令你单位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7本的行政处罚。
综上,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7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诉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到3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5日
附: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附1: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尚文文具店(周*)
经营者:周* 联系电话:153****5298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新华颐园S7—15号商铺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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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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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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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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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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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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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
一年级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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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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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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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出版传媒 码洋:22元
湖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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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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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
二年级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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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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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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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出版传媒 码洋:22元
湖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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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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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
三年级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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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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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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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出版传媒 码洋:22元
湖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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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