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承熙文具店(吴**)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8Q5HKKX5
经营者:吴**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滨湖路以南向阳大道以西世贸云锦苑1-6室
2025年2月26日15时25分至2025年2月26日15时59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滨湖路以南向阳大道以西世贸云锦苑1-6室的宣城市宣州区承熙文具店进行依法检查。经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悬挂,货架上摆放有《一看就着迷的侦探推理漫画》1个品种共计13本出版物正在销售,现场未发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表示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现场负责人李**见证执法全程。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3月5日,执法人员对宣城市宣州区承熙文具店经营者吴**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其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2025年3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综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C-00018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
2、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5〕9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5〕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种类和数量。
3、宣城市宣州区承熙文具店经营者吴**《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2025年3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因当事人陈述其没有销售出版物且无销售清单,故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一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13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4日
附: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承熙文具店(吴**)
经营者:吴** 联系电话:189****3390
经营场所:宣城市宣州区滨湖路以南向阳大道以西世贸云锦苑1-6室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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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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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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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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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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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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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着迷的侦探推理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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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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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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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