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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3-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0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3-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3-10 15:50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慧祥文具店(都**)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WP1885X

经营者:都**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南路228号(房产证:市区二中西侧)

2024年11月13日15时40分至2024年11月13日16时1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南路228号的宣城市宣州区慧祥文具店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徐**未申请回避。检查发现,该场所现场悬挂《营业执照》,现场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小学生数学口算题卡》《学前趣味描红控笔训练》和《衡水体英文》3个品种共4本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嫌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宣)文综保字〔2024〕60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宣)文综保物字〔2024〕60号),现场负责人徐**见证全程,对执法文书当场予以签收。

执法人员发现《小学生数学口算题卡》《学前趣味描红控笔训练汉字描红》纸张质量差,《衡水体英文》无出版社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宣)文综案立字〔2024〕60号)。同日对涉案出版物送交宣城市出版鉴定办公室鉴定。

2025年1月14日,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衡水体英文》无版权页信息,为非法出版物;《学前趣味描红控笔训练》为正式出版物;《小学生数学口算题卡》印刷所用材料、防伪信息与正式图书不符,广东旅游出版社有限公司认定为侵权复制品。

2025年1月20日经批准立案,2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2025年2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15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1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和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现场发现的出版物照片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3、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4〕6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4〕6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种类和数量。

4、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以及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5、宣城市出版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5〕3号的《鉴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物品为侵权复制品。

6.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公民身份。

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3月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调查,现场发现的出版物码洋总额金额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清单,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综上,结合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和广东旅游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复函,认定涉案的1本出版物《小学生数学口算题卡》为侵权复制品。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一条。

本机关责令你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出版物1本)。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2. 没收物品清单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7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慧祥文具店(都**)

经营者:都**              联系电话:182****3371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南路228号(房产证:市区二中西侧)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小学生数学口算题卡

1

广东旅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