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2-27 14:47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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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宣城玩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XLPH2Q
特种行业许可证 编号:宣公特旅字1073号
法定代表人:陶**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叠嶂中路2号
2025年2月11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叠嶂中路2号的宣城玩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悬挂。检查发现,该电竞酒店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显示2025年2月9日至10日,8115客房入住两位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全程见证执法过程并签字确认。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2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5〕C-00016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和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宣城玩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名未成年人入住8115信息照片2张,证明宣城玩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宣城玩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无单独消费故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5〕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宣城玩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鉴于你单位在被检查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一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65号
联系人:刘妍卿 刘少稀 联系电话:0563-3018081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