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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2-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5-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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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5-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5-2号
发布时间:2025-02-05 15:19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张**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3****************4

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乡祝公村毕铺上组8号

2024年12月11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的《关于移送2024年12月6日品云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线索材料的函》及相关案件材料,材料内容显示宣城市宣州区品云尚足浴会馆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12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梅园路香江金郡16幢3-1室的宣城市宣州区品云尚足浴会馆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悬挂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当事人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内设有若干包厢,其中201包厢内设有歌曲点唱设备向公众收费提供歌曲点唱服务,其余包厢均未发现设置有歌曲点唱设备;执法人员检查该场所前台电脑在该场所前台收银电脑“云钟宝SAAS”收银管理系统中设有编号为K201的K歌房,执法人员在系统中选择营业报表-营业明细报表,选择包厢K201,设置查询日期11月1日至12月12日(系统中查询K201包厢设置日期最早为11月1日),点击查询-导出营业明细报表2张、打印明细账单7张,使用前台打印机打印。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现场负责人秦**见证执法全程并在执法文书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12月17日对被授权委托人秦**进行调查询问,被授权委托人秦**承认该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张**。

根据公安移交线索、现场检查发现和对被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该场所自编号为201的包厢对外开放以来,该场所201包厢共产生7笔营业性收入,共计人民币17302元。账单显示消费项目有K歌开台费、K歌包厢费1小时、百威啤酒、“大S瑜伽宝贝”“王牌挂钟”“抖音八品”“搓背”等项目,其中K歌开台费、K歌包厢费1小时为201包厢使用费用,百威啤酒为顾客在201包厢唱歌期间喝酒产生,“大S瑜伽宝贝”“王牌挂钟”“抖音八品”等项目为该场所工作人员陪顾客唱歌产生的费用,以上三项产生的费用均在201包厢内产生,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为该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带来的直接收入,应当认定为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款项;其中一笔消费金额为0元(账单编号尾号0083),一笔消费金额3203元(账单编号尾号0066)的消费明细账单中无“K歌开台费”及“K歌包厢费”,无直接证据证明为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款项,不宜认定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应当予以扣除;账单编号尾号为0107、0002两笔账单中均存在“搓背39”“搓背小项”各一次,价格分别为39元、20元,当事人称该笔消费为消费者在店内洗澡搓背产生的项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以上消费应为该场所主营业务带来的收入,不应认定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带来的营业收入,应当予以扣除;根据公安移交材料显示,12月6日在201包厢消费的三位顾客实际在201包厢产生的消费金额为6051元,从当事人场所收银系统查询该笔收入在收银系统中为5372元(账单编号尾号0121)经对被授权委托人秦四静核对,该笔账单因顾客在店内实际消费11641元(含足浴其他项目),因打折实际支付10054元,导致该笔该在系统中显示201包厢产生的费用只有5372元,实际应为6051元。综上所述,该场所自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来,共取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六十元(人民币14660元)。

经查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其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张**。当事人自2024年11月份以来,将场所内编号为201包厢设置歌曲点唱设备向公众收费开放提供歌曲点播服务,该包厢主要营业收入有K歌开台费、K歌包厢费、酒水费、技师陪唱费,至检查发现时共取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六十元(人民币14660元)。

2024年12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文综罚告字〔2024〕65-2号),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日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25年1月24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一致决定对该场所负责人张**处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的《关于移送2024年12月6日品云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线索材料的函》(宣开公函〔2024〕14号)及案卷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和12月6日晚201包厢产生的消费金额;

2.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1657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本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该场所201包厢为对外收费开放的歌舞娱乐场所;

3.宣城市宣州区品云尚足浴会馆营业明细报表2张、明细账单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违法所得、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张**、受委托人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主要负责人个人身份;

6.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过程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全程。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