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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2-0002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3-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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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3-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3-2号
发布时间:2025-02-10 15:09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段**

证件名称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3****************9

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高桂村老湾组2-1号

根据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移送未补缴质保金且未购买质保金履约保险的旅行社名单的函》要求,2024年10月23日9时05分至2024年10月23日9时16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叠嶂中路145号的店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原为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现为“明天穿什么”服装店。执法人员现场拨打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电话,显示无人接听,执法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程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宣城市宣州区文化和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文化站站长见证执法全程并签证。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事实如下: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疫情影响,该旅行社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和2022年10月8日两次共取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要求享受暂退或者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同意安徽省开展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的批复》(文旅市场函〔2021〕470号),旅行社可自主选择缴存形式(实缴或保险替代)。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2024年10月24日,我局通过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向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公告送达了(宣)文综改字〔2024〕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相关证据。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查询到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鳌峰支行存款开户证实书一份。同日,我局向该公司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宣城鳌峰支行请求协助调查,该银行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款明细账一份。

经批准,2024年12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照片2张、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一份、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148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复函》、宣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确认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及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购买质保金履约保险的函》、中国建设银行宣城鳌峰支行存款开户证实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款明细账各一份,证明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宣)文综改字〔2024〕7号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事实;

3.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段**的主体资格;

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在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63-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权利及义务。截止至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1月24日,经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当事人处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应当对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025年2月8日至2030年2月7日期间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65号

联系人:刘少稀、朱明杰   联系电话:0563-3018081

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65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