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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1-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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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6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08:47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州区壹心娱乐所(朱*)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DJXC0T8L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341802160136

经营者:朱*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叠嶂西路10号国购广场商5-005、5-007商铺

2024年11月22日、12月10日,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宣城市宣州区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线索移交函》2份及相关案件材料,材料内容显示2024年8月30日晚,宣州区委政法委联合突击检查组对“X-ONE KTV”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骆某某(2006年9月27日出生)、孙某某(2007年2月25日出生)消费,另有家长携带一名儿童至该KTV消费。

根据移交的现场检查笔录显示,2024年8月30日22时45分至22时55分,检查组发现该场所接待3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登记表中登记有骆某某、孙某某,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余一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空白无从查证。

2024年12月13日,我局赴宣城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调取涉案骆某某、孙某某人口信息。人口信息显示骆某某于2006年9月27日生,根据计算涉案当天为17周岁;孙某某于2007年2月25日生,根据计算涉案当天为17周岁。

根据执法人员掌握线索,执法人员调取编号为:“(宣)文综罚字〔2024〕47号”案卷材料,找到宣州区壹心娱乐所门头照片一张,照片显示该场所门头设置名称为“X-ONE KTV”,故线索移交函材料中显示名称为“X-ONE KTV”的场所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应为宣州区壹心娱乐所,故认定本案当事人为宣州区壹心娱乐所。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12月20日对被授权委托人夏**进行调查询问,被授权委托人夏**承认该场所在2024年8月30日接纳了2名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移交材料中缺少一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我局无从查证,故认定为2人),因案发时现场未固定涉案未成年人的消费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现已无从查证,故视为无违法所得。经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当事人宣州区壹心娱乐所(朱娟)未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受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

经查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调查无违法所得。

2024年12月26日经领导批准,本案调查终结。2025年1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文综罚告字〔2024〕66号),拟作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宣州区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线索移交函》2份及相关案件材料,证明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2.宣城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提供的人口信息2份,证明涉案2人在现场检查当天为未成年人;

3.宣州区壹心娱乐所门头照片1张,证明移交材料中显示名称为“X-ONE KTV”的场所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宣州区壹心娱乐所;

4.《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情况和对相关证据材料核实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朱*、受委托人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个人身份;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一张,证明宣州区壹心娱乐所未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受过行政处罚;

7.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调查询问过程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调查询问全程。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自设立日起(2024年8月15日)未被检查发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受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检查未发现有违法所得。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三项。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四千元整(人民币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