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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1-0001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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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2号
发布时间:2025-01-06 16:01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合肥智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242711

经营者:刘*

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百鸟路东中环城D幢办1321室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广州超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招标项目中的计算机软件为侵犯著作权的盗版软件,该软件的提供者为合肥智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计算机软件中使用了自己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标识和技术,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根据线索,2024年11月13日15时15分至16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溪路902号的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吴老师了解该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情况、查阅其合同等,同时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安装该计算机软件的电脑进行抽样取证。现场负责人吴老师见证执法全程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此次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经批准,我局于11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抽样取证的电脑主机中的被投诉软件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的软件自动CNC加工系统V1.0界面中有一个“AutoG”按钮,点击后运行C:\AutoG文件目录下的loader.exe软件客户端,执法人员将loader.exe软件与投诉人提供的软件GCY-AutoG系统V2.03从操作界面及功能、客户端安装根目录文件内容、程序运行唯一性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对比发现两款软件:

1、在操作界面上控件布局设计一致,软件后端功能实现逻辑一致。

2、根目录中存在关键性依赖文件以及配置文件的修改时间一致,系统初始化配置内容一致,此类文件均源于同一文件复制。

3、两款软件在windows中被识别为同一进程,故两个程序由同一段源代码运行实现,源代码中实现了客户端进程唯一性。

11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曹*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其陈述loader.exe软件是该公司于2019年外包给第三方开发人员开发,当事人未能提供loader.exe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未能提供loader.exe软件源代码及相关著作权证明,且对两款软件的对比结果无异议。

综上,loader.exe软件与GCY-AutoG系统V2.03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当事人未能提供loader.exe 软件的著作权证明及源代码,投诉人能提GCY-AutoG系统V2.03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且登记日期为2012年,早于当事人软件的开发时间,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复制、发行的软件loader.exe为侵权盗版软件。

2024年12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举字〔2024〕62号的《举报处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098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前往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检查、取证过程;

3、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具有GCY-AutoG系统V2.03的软件著作权;

4、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学生处副主任、团委书记吴老师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提供的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智能制造数控加工基地建设(三次)项目第一次验收现场演示软件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将涉案侵权软件复制、发行给学校的事实;

5、编号为(宣)文综抽字〔2024〕62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及其附件清单1份,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装有涉案软件的计算机主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电脑抽样取证;

6、执法人员对比loader.exe软件与投诉人提供的软件GCY-AutoG系统V2.03的操作界面及功能截图(30张)、客户端安装根目录文件内容截图(12张)、程序运行唯一性截图(4张)的对比材料各一份,证据材料截图3张,证明两款软件实质性相似;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曹*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loader.exe软件的来源以及当事人未能提供软件的著作权证明,且对两款软件的对比结果无异议;

9、当事人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学生处副主任、团委书记吴老师提供的《分项报价表》复印件1份,对被授权委托人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工程学校学生处副主任、团委书记吴老师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loader.exe软件在合作项目中没有实际报价,为招标项目中数控铣床的附赠软件,故无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所复制发行的软件为招标项目中数控铣床的附赠软件,《政府采购合同》和《分项报价表》中也没有该软件的实际价格,故认定无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该软件为当事人外包给第三方人员开发,故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及设备等。12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删除销毁涉案侵权软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至2025年1月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一条,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删除销毁涉案侵权软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