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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501-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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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4号
发布时间:2025-01-04 11:35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锐克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AU994N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341802200135

投资人:柯**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西路10号国购广场商5-003-004号

2024年11月22日和12月10日宣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由宣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分别转交的《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宣州检行公建〔2024〕58号)和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在宣城市宣州区锐克网咖的向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为宣城市宣州区锐克网咖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根据移送材料,2024年8月30日晚,包**(身份证:3****************1)在宣城市宣州区锐克网咖内上网。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12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现场检察笔录1份,宣城市公安局提供的未成年人人口信息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3、《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调查询问笔录1份,美团验券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违法所得27.8元。

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1月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一次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3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元、罚款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一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