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NBQPNXM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宣宣字第321号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
2024年6月26日,我局接到宣城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扫黄打非案件线索移交表》,称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06月26日10时45分至13时2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的宣城市书友书店网店仓库,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依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摆放在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我生命的四分之三》《中统内幕》等35个品种共计48本出版物印刷粗糙,字迹模糊,部分出版物未按国家规定载明出版者、书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次执法由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且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程。
10月14日,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上海真如寺书画藏品选》等7个品种共计12本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文化宣城》等19个品种共26本出版物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毛泽东传》2个品种共2本出版物为正式出版物,《心中的风景》《宋元明尺牍名品选》《吴暑中国画集上》等3个品种共4本出版物无法查询(该案已另立案处理,案件号为 (宣)文综案立字〔2024〕41号);《官场笔记》《现代稀见史料书系·中共五十年》2个品种2本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根据鉴定结果和出版社回复认定上述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该案已另立案处理,案件号为 (宣)文综案立字〔2024〕55号)。
10月14日,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回复: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中南海传真》《六四戒严部队探秘》2个品种2本出版物为违禁出版物。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10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扫黄打非”案件线索移交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093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复印件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3、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4〕4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数量及种类;
4、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4〕7号的《鉴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涉案出版物为违禁出版物;
5、《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5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禁出版物2本。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对该案件进行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同意案件处理意见。2024年11月7日,本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禁出版物2本的行政处罚决定。截止至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当事人从事旧书回收业务,无法提供出版物的进货清单,根据其调查询问笔录,涉案出版物为当事人从废品回收站淘来,每个品种只有1本,并未销售,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且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涉案物品数量较少,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三条,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停业整顿15天(2024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没收违禁出版物2本。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张**)
经营者:张** 联系电话:139****6823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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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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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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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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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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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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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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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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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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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文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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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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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戒严部队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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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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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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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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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