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NBQPNXM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宣宣字第321号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
2024年6月26日,我局接到宣城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扫黄打非案件线索移交表》,称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06月26日10时45分至13时2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的宣城市书友书店网店仓库,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依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摆放在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我生命的四分之三》《中统内幕》等35个品种共计48本出版物印刷粗糙,字迹模糊,部分出版物未按国家规定载明出版者、书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次执法由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且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程。
10月14日,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上海真如寺书画藏品选》等7个品种共计12本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文化宣城》等19个品种共26本出版物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毛泽东传》2个品种共2本出版物为正式出版物,《心中的风景》《宋元明尺牍名品选》《吴暑中国画集上》等3个品种共4本出版物无法查询(该案已另立案处理,案件号为 (宣)文综案立字〔2024〕41号);《中南海传真》《六四戒严部队探秘》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为违禁出版物(该案已另立案处理,案件号为 (宣)文综案立字〔2024〕56号)。
10月14日,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官场笔记》《现代稀见史料书系·中共五十年》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根据鉴定结果和出版社回复认定上述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认定结论无异议;10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扫黄打非”案件线索移交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093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复印件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3、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4〕4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数量及种类;
4、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4〕7号的《鉴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涉案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
5、《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5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2本。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至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因当事人从事旧书回收业务,无法提供出版物的进货清单,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的第(四)条: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该案涉案出版物的总码洋为壹佰壹拾捌元(118元)整,根据以上批复(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计算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柒拾元零捌角(70.80元),故认定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且涉案物品数量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一条,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2本。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张**)
经营者:张** 联系电话:139****6823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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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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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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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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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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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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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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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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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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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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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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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稀见史料书系·中共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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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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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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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出版社 王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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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