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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411-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5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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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5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53号
发布时间:2024-11-12 10:49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名称:宣州区晨豪百货店(胡*)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DMK2FD7B

经营者:胡*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叠嶂中路鳌峰大厦负一层

2024年10月18日9时10分至2024年10月18日10时2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叠嶂中路鳌峰大厦负一层的宣州区晨豪百货店进行检查,该场所《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悬挂,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20以内加减法》《50以内加减法》等4个品种13本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4〕53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4〕53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程并对以上文书当场签收。

10月21日,本机关批准立案;10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10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违法行为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140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三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

2.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4〕53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4〕5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

3.宣州区晨豪百货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予以承认。

10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5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诉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到 11月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的进货清单,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根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四)项的规定,计算得出违法经营额为91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一条,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出版物(13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没收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 11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州区晨豪百货店(胡*)

经营者: 胡*                  联系电话:153****4821    

经营场所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叠嶂中路鳌峰大厦负一层

物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  注

20以内加减法

4

/

50以内加减法

4

/

100以内加减法

3

/

拼音描红

2

/

附2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