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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411-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4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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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4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41号
发布时间:2024-11-15 16:20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NBQPNXM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宣宣字第321号

经营者:张**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

2024年6月26日,我局接到宣城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扫黄打非案件线索移交表》,称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06月26日10时45分至13时2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的宣城市书友书店网店仓库,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依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摆放在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我生命的四分之三》《中统内幕》等35个品种共计48本出版物印刷粗糙,字迹模糊,部分出版物未按国家规定载明出版者、书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次执法由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且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程。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7月3日,对涉案出版物抽样送交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10月14日,经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鉴定《官场笔记》《现代稀见史料书系·中共五十年》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根据鉴定结果和出版社回复认定上述出版物为侵权出版物(该案已另立案处理,案件号为 (宣)文综案立字〔2024〕55号);《中南海传真》《六四戒严部队探秘》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为违禁出版物(该案已另立案处理,案件号为 (宣)文综案立字〔2024〕56号);《上海真如寺书画藏品选》等7个品种共计12本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文化宣城》等19个品种共26本出版物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毛泽东传》2个品种共2本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心中的风景》《宋元明尺牍名品选》《吴暑中国画集上》等3个品种共4本出版物无法查询。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10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扫黄打非”案件线索移交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093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3、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4〕4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数量及种类;

4、宣城市出版物鉴定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宣新出鉴字〔2024〕7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涉案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

5、《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发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4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合法出版物2本,退还无法查询的出版物4本,没收非法出版物12本,没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26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同时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至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因当事人从事旧书回收业务,无法提供出版物的进货清单,其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且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九条,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退还合法出版物2本,退还无法查询的出版物4本,没收非法出版物12本,没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26本,并处罚款贰佰元(2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没收物品清单

      2、退还物品清单

      3、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1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张**)

经营者:张**                     联系电话:139****6823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文化宣城

2

宣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编内刊号XC-2016-12

2

宣州文史资料

(第五辑)

1

安徽出版登记

皖宣非出字(93)第017号

3

宣州:改革路上里程碑

1

中国宣城市宣州区委宣传部

4

宣城历史文化研究

(2020 第3期2019第4期)

2

准印证号:皖L15-010

5

劳大春秋(2023年第1期 总第十七期)

1

安徽劳动大学(宣城)

研究会主办

6

宣城县文史资料

(第一辑)

1

/

7

上海真如寺书画藏品选

1

/

8

国家宝藏

1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品展

9

殊途同归

1

诸子艺术馆

10

守望历史

1

广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

普查资料汇编

11

先锋颂

1

宣城市宣州区史志办公室编

12

徐培晟近作选

1

/

13

宁国家训选编

1

/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张**)

经营者:张**                     联系电话:139****6823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4

民进会史资料选辑

(第三辑)(第二辑)

2

/

15

安徽经济林栽培技术训练班教材

1

选林处印

安徽省林业厅

16

皖东南历史名人录

1

宣城行署教育委员会编

皖宣非正式出版字(96)51号

17

宛陵名胜考

2

奚本金编著

18

中国名山小九华

1

黄来生编著

19

历史名人吟宣城

5

安徽省宣城市文化局编

20

历史的跨越

1

宣州市史办公室编

21

浴血——广安国民党抗战老兵口述实录

1

准印号:川广新出内(2015)字第34号

22

徽山诗韵

1

皖非字第012号

23

牌坊群里的故事

1

皖内部图书99-024号

24

我生命的四分之三

(第一部 上、下册)

2

万汝藩著

25

中统内幕

3

中华党史出版社

26

中苏中印战争纪实

2

中华党史出版社

附件2:

退还物品清单

当事人:宣城市宣州区书友书店(张**)

经营者:张**                     联系电话:139****6823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望溪巷5-7号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吴暑中国画集上

1

开溢出版社

2

宋元明尺牍名品选

(宋1明2)

2

西林昭一编

3

心中的风景

1

人文艺术出版社

4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1

外文出版社

5

毛泽东传

1

河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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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