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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406-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3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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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3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06-21 10:59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2QR94D8L

经营者:赖**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兴隆西路32-4号

2024年6月11日上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兴隆西路32-4号的赖**经营的文具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检查发现,该场所现场悬挂《营业执照》,现场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司马彦字帖 写字课课练》等3个种类4本出版物,名为《中文游戏2500》游戏光盘2张、《中文游戏1500》游戏光盘2张,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现场进行调查询问。同日,经批准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宣)文综保字[2024]38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宣)文综保物字[2024]38号,现场负责人赖**见证执法全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涉案出版物中的《司马彦字帖 写字课课练》2本因纸张质量差、书页单薄,4张游戏光盘因无标识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已另案处理((宣)文综案立字〔2024〕40号)。

2024年6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4〕C-00093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和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现场发现的出版物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3、编号为(宣)文综保字[2024]3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编号为(宣)文综保物字[2024]3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的种类和数量。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经调查,现场发现的出版物码洋总额金额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清单,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综罚告字〔2024〕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第一条。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2本),罚款人民币2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一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1、法律法规条文

    2、没收物品清单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施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没收物品清单

当事人:赖**

经营者:赖**                    联系电话:184****7105

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兴隆西路32-4号

编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  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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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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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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