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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405-0002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出版物网络发行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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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出版物网络发行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31
出版物网络发行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31 08:22 来源:市文旅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案情概要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接到关于某网上书店售卖盗版书籍的举报,执法人员查看店铺商品页面,显示销售的图书无出版社、国际标准图书编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信息。随后组织对其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仓库内存放有《看图说话》、《同步字帖》等出版物2万余册,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事诉讼法定程序,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法律适用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三、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和实体书店一样须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合法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违反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应予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出版物时可以从商家资质、出版物版权页信息、印刷质量等方予以辨别,发现非法出版物时,可以向文化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要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提升内容创新能力,丰富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