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查范围。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
1.市文旅局代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以及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文旅局经办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2.市文旅局制作需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等重大事项;
3.提请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4.以市文旅局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
5.市文旅局制发或市文旅局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6.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7.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8.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或者制发文件(文书)。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与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承办科室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以纸质文稿形式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三)起草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表;
(五)集体决策材料;
(六)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七)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限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局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一)权限审查包括: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上位法规定;
2.是否符合文旅部门的法定职责,如:越权对上级部门设定工作要求,未经市政府同意、设定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指示性要求;
3.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4.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
(二)程序审查包括:
1.是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其中,涉及经济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是否采取公开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论证,对可能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关预案;
2.是否对法律法规要求听证,以及较多利益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进行听证,以及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告知;
3.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4.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三)内容审查包括:
1.是否与其他现行规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2.是否超越上位法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范围;
3.是否对涉及管理相对人或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问题,采纳吸收各方合理、多数统一的意见;
4.是否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法律文书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第九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局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条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局办公室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法律顾问审核后应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并制作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承办科室单位。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经审查发现,重大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争议,并且与承办科室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告局领导。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完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审查资料档案。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局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供局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网站依申请回复内容及通知通报内容须填写重大事项审批表,经相关领导签署后才能在网站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