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文旅局>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401-0000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2023年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清单名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4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401-0000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2023年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清单名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4
2023年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清单名录
发布时间:2024-01-24 17:07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办理依据

事项类别

1

组织参加安徽国际文化旅游节

艺术科

1.《关于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项目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44号):省艺术节为我省予以保留的节庆项目。
2.《加快安徽文化强省建设合作协议》:明确文化部支持安徽省艺术节等重大活动。
3.省艺术节是省人民政府主办的重点文化品牌活动,每3年举办一届,迄今已举办11届。

主动服务

2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艺术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主动服务

3

组织参加全省小戏折子戏展演

艺术科

1.倡导用小戏这种艺术形式讴歌美好安徽建设成就,展现江淮儿女幸福生活,搭建交流、展现的平台,力推新人新戏,促进艺术繁荣。
2.《安徽省文化厅关于举办2014年全省小戏展演活动的通知》(皖文艺函﹝2014﹞55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的要求,加强创作引导,展示创作成果,繁荣戏曲艺术,实现文化惠民,进一步促进优秀剧目唱起来、沉下去、走天下。

主动服务

4

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成果公布

艺术科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第三条: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5〕70号)第三条:2015年至2017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各地按照普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及时完成本地区地方戏剧种普查任务,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主动服务

5

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服务

艺术科

1.国家艺术基金,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2014年在全国开展项目申报。省文化厅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进行初审汇总意见,向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审查结果。
2.《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召开2020年度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申报动员培训会的通知》: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申报时间为4月15日至6月15日。为推动我省项目申报工作,我厅拟于4月上旬组织召开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申报动员培训会。

依申请类

6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申报服务

艺术科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皖文秘〔2013〕17号):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安徽省艺术研究院承担。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职责是:1.在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课题的基础上建立省级艺术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库;2.承担全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申报、评审、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日常工作。

主动服务

7

组织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人民政府加快安徽文化强省战略合作协议》:文化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在黄山举办中国(黄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将其打造成为立足中部及长三角地区,面向全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新品牌。
3.《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133号):同意你省继续举办的活动8项,分别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主办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地:安徽省各地轮办)

主动服务

8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经费申报书,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依申请类

9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主动服务

10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主动服务

11

非遗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2.《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研究部负责开展非遗专业指导及业务培训工作。

主动服务

12

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字化抢救记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文化部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文非遗函〔2015〕318号)第三条第(五)款: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3.《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主动服务

13

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主动服务

14

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主动服务

15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宣城市文物局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16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资源开发和创建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17

组织参加安徽省动漫大赛

产业发展科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举办第四届安徽省动漫大赛的通知》(皖文产函〔2016〕293号):为努力建设安徽原创动漫高地、动漫人才高地,推进我省动漫产业快速发展,参照文化部等部委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选办法,经研究,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联合举办第四届安徽省动漫大赛。

主动服务

18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服务

产业发展科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主动服务

19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产业发展科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第八条: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主动服务

20

组织文化企业参加会展

产业发展科

1.组织文化企业参加中宣部、文化部举办的深圳文博会和北京文化创意博览会。
2.文化部和省委宣传部要求。

主动服务

21

开展文化文物人才、业务培训

组织人事科、公共服务科、市场监管科、文物科

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条:开展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
2.《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全文。

主动服务

22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公共服务科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省15539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主动服务

23

公益性演出补助

公共服务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九)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依申请类

24

文化艺术品交流

文物科

《关于同意安徽省文物总店增挂安徽省文化艺术品交流中心牌子的批复》(省编办〔2004〕156号):负责全省文物的收集、保护、交流。

主动服务

25

旅游营销奖励

旅游规划合作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26

文化市场行业转型升级引导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文化部关于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市发〔2014〕42号):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实现有效监管,主动服务,良性互动;注重保护企业的自尊、自信,激发企业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的内生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2.《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指引>的通知》(皖文市函〔2015〕523号):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寓监管于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激发行业内在活力,改变行业形象。

主动服务

27

导游员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28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29

旅游企业质监人员教育培训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二十五条:加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地要建立制度、制定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三条: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各旅游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旅行社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在线旅游企业要遵守公平竞争规则。购物店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饭店、景区、交通、餐饮等企业要保障旅游者出游安全,提高服务品质。各市场主体要积极践行旅游行业“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服务工作中诚实守信、礼貌待客,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让旅游者体验到优质服务。

主动服务

30

旅游维权宣传引导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十三条:开展旅游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旅游公益广告、举办旅游消费课堂、发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观点等多种形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针对旅游服务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易发问题,建立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警示与提示机制,揭露旅游消费陷阱。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四条: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

主动服务

31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主动服务

32

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主动服务

33

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主动服务

34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35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36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补)证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37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38

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39

旅行社注销登记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40

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介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介

主动服务

41

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规定,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主动服务

42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依申请类

43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依申请类

44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依申请类

45

市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2.《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五条: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招标选定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主体均可以参加竞标。中标的放映主体需和当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放映责任书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完成公益放映任务可享受农村电影场次补贴。

主动服务

46

指导市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建设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

主动服务

47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备案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依申请类

48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依申请类

49

阅读状况调查报告发布

新闻出版版权科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九项: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全民阅读状况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所辖各市县的阅读状况调查报告,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2.《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要点〉 的通知》(皖阅委〔2016〕2号):第三部分4.建立全民阅读监测评估机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今年起,将建立全国性的书香社会指标体系,并定期评估和发布。省局今年将积极推动全民阅读状况测评调查工作,适时发布全省各市县阅读状况调查报告,力争将全民阅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各地要根据阅读状况调查报告,找准工作着力点,加强薄弱环节,提高全民阅读水平。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本地全民阅读有效机制。

主动服务

50

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新闻出版版权科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申请类

51

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新闻出版版权科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主动服务

52

“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新闻出版版权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53

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科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省全民阅读活动开展,打造“书香安徽”阅读活动品牌,决定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第四部分:活动内容。突出机关阅读、惠民阅读、共享阅读三个重点,以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为契机,集中三个月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充分发挥“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的引领示范作用。

主动服务

54

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科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四项:进一步开展“七进”工作,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阅读活动真正普及到基层、普及到群众。
2.《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四、活动内容(三)惠民阅读月(5月下旬-6月中旬)2.“万场七进”活动。组织10000场优秀图书惠民让利“七进”系列活动。5.“七进”赠书活动。针对不同群体,结合脱贫攻坚计划,开展捐赠出版物和惠民阅读活动。

主动服务

55

《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新闻出版版权科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依申请类

56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新闻出版版权科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依申请类

57

省内印刷委托书备案

新闻出版版权科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245号)附件3第74项:印刷委托书的备案,下放设区的市出版主管部门。

依申请类

58

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共享

宣城市文物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2.《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政发〔2016〕14号):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主动服务

59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宣城市文物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主动服务

60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宣城市文物所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1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宣城市文物所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2

公益性美术展览

宣城市书画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3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宣城市书画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4

举办书画艺术采风活动

宣城市书画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5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宣城市书画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6

开展“送展进校园”活动

宣城市书画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7

开展全市书画交流

宣城市书画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8

送展下基层“四进”活动

宣城市书画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69

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宣城市书画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0

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1

举办全市“六一”少儿文艺演出

宣城市文化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2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宣城市文化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3

牵头组织全省文化馆活动联盟

宣城市文化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4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宣城市文化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5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宣城市文化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6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宣城市文化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7

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

宣城市文化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8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79

开展全市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联盟活动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80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81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82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83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84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85

图书馆古籍分级保护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86

图书馆古籍普查数据信息共享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87

图书馆网络信息查阅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88

“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宣城市图书馆、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类

89

开展“国际博物馆日”活动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0

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服务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1

全市博物馆名单、主要藏品信息共享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2

博物院(馆)免费开放服务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3

组织全市博物馆联盟活动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4

博物院(馆)社会教育服务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5

博物馆数字化宣传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6

博物院(馆)展厅讲解服务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7

博物馆讲座、展览活动信息发布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8

博物院(馆)文物科研服务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99

博物院(馆)藏品咨询服务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100

博物院(馆)窗口咨询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101

开展博物馆志愿者活动

宣城市博物馆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主动服务

102

重大文化信息发布

市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1.全省重大文化信息网上发布。
2.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认可。

主动服务

103

旅游统计信息发布

市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1.《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号)第四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或者明确统计工作的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第二十条: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应以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主动服务

104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文化和旅游领域)

市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