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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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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06
【上级政策解读】《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6 08:34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网络演出剧(节)目管理要求。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部分单位选择以直播或者录播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演唱会等演出剧(节)目,创新了演出剧(节)目形式,丰富了互联网文化业态,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但新业态与传统营业性演出存在明显区别,无法完全按照线下营业性演出进行管理。同时,新业态也存在安全隐患,亟需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在此背景下,文化和旅游部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并印发了《通知》。
二、什么是网络演出剧(节)目?
答: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含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演出剧(节)目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戏曲、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脱口秀等演出活动。
目前,网络演出剧(节)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一是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节)目;二是通过互联网提供录制的演出剧(节)目音视频;三是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演出剧(节)目或者虚拟演出剧(节)目;四是其他通过互联网形式传播的演出剧(节)目。
三、《通知》与2020年印发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是什么关系?
答:2020年,为帮助演出行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复苏,文化和旅游部出台《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演出活动,可由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在线传播服务。62号文的出台,为营业性演出通过互联网传播提供了合规的路径和指引,明确营业性演出网络传播无需重复报审,降低企业负担,推动演出行业复苏。
在近两年的实践中发现,由于线下营业性演出有场地、消防等审批前置要求,不是所有通过网络传播的演出都符合营业性演出审批要求。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印发《通知》,明确无法按照62号文的要求取得线下营业性演出审批的网络演出活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管理。同时,对于可取得线下营业性演出审批的网络演出活动依然按照62号文进行管理,无需作为网络演出剧(节)目重复报审报备。
四、哪些单位属于《通知》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传播,谁负责”的原则,直接向公众提供演出内容直播、音视频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通知》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例如,单位或个人在直播平台开通账号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则该直播平台需要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开通账号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网络演出剧(节)目如何进行报审报备?
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对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备案。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参演人员中有境外演员,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者虚拟演员、虚拟演出剧(节)目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港澳台演员参照境外演员管理。含有港澳台资本的机构参照外资机构管理。
网络演出剧(节)目具体报审报备工作由内容提供平台进行。同一内容由多家平台提供的情况,可选择由一家平台牵头同时为多家平台报审报备,也可选择由各家平台分别报审报备。
六、对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提出了哪些要求?
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并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延时时长由企业根据内容安全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同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阻断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