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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文旅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110-0002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110-0002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1-10-27 08:58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1025 字体:[ ]

服务对象: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级、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所属区划:宣城市

实施主体: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监督方式:0563-3031086

咨询方式:0563-3036497

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3、所借用的文物是三级以下(含三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 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