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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110-0002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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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7
营业性演出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1-10-27 08:55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服务对象: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级、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所属区划:宣城市/各县(市、区)

实施主体: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划分标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监督方式:0563-3031086

咨询方式:0563-3036497

审查标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设立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7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第四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 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10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第11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条件:1、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场所,且有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文件。

申请材料:

1. 设立申请书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5.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