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1893J/201908-0002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主体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公民 |
成文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发文字号: | 宣文旅〔2019〕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宣城市农家乐(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2382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1893J/201908-0002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
主体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
发文字号: | 宣文旅〔2019〕5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宣城市农家乐(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2382 |
关于促进宣城市农家乐(民宿)规范
发展的指导意见
宣文旅〔201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农家乐(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象界定
本意见所称的农家乐(民宿)是指在乡村或旅游景区周边,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经济组织用房等,以旅游经营方式,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住宿(含餐饮)的小型旅游接待设施。
二、指导原则
农家乐(民宿)发展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科学有序、注重品质、规范引导、依法经营、联合监管”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编制农家乐(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推动农家乐(民宿)规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三、开办条件
开办农家乐(民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家乐(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提供餐饮的选址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自然景观、人文环境相协调,具有本地特色,且建筑结构安全牢固。
(三)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生态红线,不破坏林地,不得位于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
(四)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无纠纷,单幢建筑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楼层不超过4层,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建筑(砖木或木结构)楼层不超过2层,联批联建的不超过2户。
(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根据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农家乐(民宿)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事项,以及利用闲置文物古建筑开办农家乐(民宿)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六)建筑消防安全应符合住建部、公安部、原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相关要求。超过本办法所界定规模或本意见实施后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七)配备必要的防盗、应急、逃生安全设施,确保游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演练。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其他重要区域,监控录像保存1月以上。使用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安装农家乐(民宿)信息登记系统),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八)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九)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达到GB50222要求。配备必要的污染治理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农家乐(民宿)发展集中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十)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四、申办审核
农家乐(民宿)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一窗受理、联合审核,宽进严管、有序发展”的管理原则。市级相关部门统筹做好资源普查、规划布局、行业指导、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县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工作组,负责材料审核、现场踏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直相关部门应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联合审核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审核,以“一站式”方式进行现场踏勘和执法检查,同时建立并实行全市统一的农家乐(民宿)信息登记制度。
各县市区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为农家乐(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的,应当高效、优质地提供办理服务,不得设置其它前置条件。对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经营的农家乐(民宿),各县市区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整改期限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时予以明确。
五、保障措施
建立宣城市农家乐(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农家乐(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县市区成立由旅游、农业、林业、环保、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建、商务、卫健、人社、水利、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农家乐(民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农家(民宿)的初审、指导、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乡村旅游协会、农家乐(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
鼓励、引导、支持农家乐(民宿)参加各类创建及标准化认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对标准化认定的农家乐(民宿)从财政、税收、宣传促销、节能环保等方面给予奖励和扶持。
附件:1.市农家乐(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2. 宣城市农家乐(民宿)信息登记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公安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城市农家乐(民宿)发展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名单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
附件2:
宣城市 县(市、区)农家乐(民宿)信息登记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20 〕 号
业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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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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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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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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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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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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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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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规模 |
位于 县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 村民组,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楼高 层,客房数 间,房屋结构 ,开业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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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承诺: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公安、住建、消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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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委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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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卫健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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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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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家乐(民宿)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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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一式三份,农家乐(民宿)经营者、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县市区农家乐(民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可办理相关许可。编号为县市区名称首字+〔年度〕+序号,如:宁〔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