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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104-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08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104-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4-08 17:11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12

 

当事人:宁国中影数字影城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许可证编号:皖宁证放字004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41881MA2N1A610K

法定代表人:胡*

住所:宁国市宁国大道与青龙路交汇处华贝城市广场2幢4001室

2021年2月20日15时20分至17时32分,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宁国市宁国大道与青龙路交汇处华贝城市广场2幢4001室的宁国中影数字影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对影院售票系统、影厅监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2021年2月16日14时30分放映的电影《刺杀小说家》售票系统显示售出票数34张,执法人员查看当天检票口检票进场人员48人。执法人员在对影院1号厅进行检查发现2021年2月20日16时30分放映电影《你好,李焕英》7排8座出现重复票据,执法人员查验发现前台将6排7座、6排8座手写改为7排7座、7排8座,影院当天重新补出票。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要求影院负责人提供现场所有监控录像及相关票务信息。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与2021年2月23日9时到宣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经批准,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3日10时45分至11时40分,法定代表人胡琴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胡*承认2021年2月20日16时30分放映电影《你好,李焕英》前台售票人员重复打印电影票进行手改座位的行为,当事人解释为观众购买前一场次电影票,未及时检票,前台人员私自重复出票让观众观看下一场次电影,并于当天影院自行将两张电影票补票。

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至16时00分,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宁国市宁国大道与青龙路交汇处华贝城市广场2幢4001室的宁国中影数字影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对影院售票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发现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5号厅放映的电影《刺杀小说家》前台售票系统显示已售出10张,执法人员对5号厅现场进行查看,发现现场观影人数为12人,执法人员查验电影票,电影票与人数一致为12张。执法人员对电影票进行拍照取证。

2021年2月23日16时30分至16时52分现场对影院现场负责人(经理)杨*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杨*承认2021年2月16日14时30分放映的电影《刺杀小说家》实际观影人数与检票人场人数不一致,影院预留部分座位不予网上出售,现场通过已网售票重复打印出售电影票并手改座位的方式提供给现场购票的观众,这部分票房未上报专资系统。实际购票观影人数为48人,影院上报专资系统为34张;当事人承认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5号厅放映的电影《刺杀小说家》也是通过以上方式少报票房2张。

2021年2月25日9时38分至9时50分,受委托人杨*接受调查询问。经执法人员核对证据材料发现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5号厅放映的电影《刺杀小说家》未出现手改电影票票据,当事人解释此场电影是将已售出电影票收费后出票,然后从系统上私自退票两张。当事人承认2021年2月16日14:30《刺杀小说家》上报观影人数34人,总票房1904,平均票价为56元,2021年2月23日14:30分,《刺杀小说家》根据现场采集的电影票照片,票价为56元。2021年2月16日《刺杀小说家》少报了票房人数是14人,2月23日《刺杀小说家》少报了票房人数是2人。两次少报了票房人数合计16人,乘以票价56元,总共是896元。依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两场电影合计少缴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44.8元。

2021年3月2日经领导批准,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1〕C-000150号、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1〕C-00015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

2、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截图1张;证明2021年2月16日14:30《刺杀小说家》上报观影人数34人。

3、2021年2月16日宁国中影数字影城有限公司排片表格1份;证明当天14时30分左右影院所放映电影只有《刺杀小说家》。

4、现场拍摄监控录像视频文件一份;证明2021年2月16日14时30分通过检票口持票检票取3D眼镜人数为48人。

5、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放映电影《刺杀小说家》前台票务系统售票情况照片一张;证明影院当天上报已售电影票10张。

6、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放映电影《刺杀小说家》5号放映厅现场观影人数照片一张;证明当天当场次电影实际持票观影人数为12人。

7、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放映电影《刺杀小说家》电影票照片7张,共12张电影票;证明当场次电影实际售票12张。

8、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制造虚假交易、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

9、《营业执照》、《电影放映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胡*受委托人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个人身份。

调查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3日,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办案人初步处理意见。一致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行政处罚。20214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罚告字〔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14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做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一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1年4月7日

 

 

 

 

 

 

 

 

 

 

 

 

 

 

 

 

 

 

 

 

 

 

附相关条款

《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