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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103-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2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103-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2 17:09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文罚字〔2021〕1号

当事人:宣城市聚龙网络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许可证编号:34180220011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3280565771

投资人:侯**

住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桥湾小区3幢5号

2021年1月30日15时00分,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桥湾小区3幢5号的宣城市聚龙网络会所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检查发现该网吧收费系统(Pubwin)上机人数为104人,翔天净网系统在线人数为0人,收费系统上机人数与翔天净网系统在线数不一致。现场查验消费者客户端发现翔天净网不在线,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日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批准,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月1日9时11分至9时35分,当事人侯**接受调查询问。2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宣)文综检字〔2021〕C-000130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以及当事人停止实施经营技术管理措施。

2、编号为(宣)文综当罚字〔2021〕1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曾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4、《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投资人侯正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

2021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宣)文罚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宣城市聚龙网络会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你网吧累计两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发现后,愿意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案件调查过程已积极整改到位,结合《宣城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5项,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城市鳌峰西路一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2610101021000005196)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2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