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3-1号(详见附件),告知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文综罚字〔2024〕63-1号
联系人:刘少稀、朱明杰,联系电话:0563-3018081
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65号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