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千旅千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文综罚告字﹝2024﹞63-1号(详见附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文综罚告字﹝2024﹞63-1号
联系人:刘少稀、朱明杰,联系电话:0563-3018081
联系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65号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