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2024年7月,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转办函》,围绕移转线索,执法单位迅速开展网上勘验并组织对涉案当事人发货地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速度与激情系列》、《dts-hd测试冲击波珍藏版》等共计188件音像制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网络售卖的音像出版物。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查处网络发行侵权音像出版物典型案件,也是跨区域协同执法的生动实践。涉案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著作权公共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宣城两地执法机关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协同开展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查处,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案件的查办也再次印证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市场主体在从事各类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应强化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遵纪守法,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