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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9 09:02 信息来源:市文旅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案情概要

2024年5月,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检察机关对某公司侵权案依法不予起诉意见书,2024年6月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社授权、上报备案登记及授权《委印单》的情况下私自印刷出版了习字贴系列图书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六千九百六十元(12696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刑反向衔接做实著作权综合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查办中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就基本案情、证据材料、行政责任、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凝聚了行刑衔接工作的共识。不起诉不等于不担责,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后通过行政处罚来修复损害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教育和处罚并重,协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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