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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物所

发布时间:2022-03-25 15:16 信息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市文物所的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和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境内文物资源的普查与保护,按照权限进行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负责全市文物法规的宣传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中的指导、协调、检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

四、负责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管理工作。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破坏、损害文物古迹、文物保护设施等行为依法处罚。

五、配合全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并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境内文物的考古、发掘、收集、研究复制、拓印和交流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六、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研究、申报和管理。

七、依法管理文物市场,负责对文物经营、文物收购单位资格的审定;负责对旧货市场的监管。

八、对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予以指导与协调。

九、负责谢朓楼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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