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宣城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旅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文旅局加挂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旅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等职责划入市委宣传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文旅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文旅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宣传、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组织宣城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革命老区等地区的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工作,配合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考古发掘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指导、管理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文旅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旅游市场监管职责分工
市文旅局负责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建立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加大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监管力度。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市交通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卫健委负责旅游接待单位公共卫生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处理旅游接待单位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提供噪声监测数据等技术支持。
(二)市区事权划分
市文旅局负责管理设立在宣州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旅行社及导游。负责监管宣城宾馆、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服务质量。负责市本级和市辖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宣州区政府负责监管设立在宣州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星级饭店(除宣城宾馆)、A级旅游景区(除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等级旅游民宿等旅游服务质量。
第八条 市文旅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牵头新闻发布、目标管理考核、政务信息化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等工作。
2.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规定,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复议等有关工作。
3.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牵头组织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人才工作科)
1.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3.牵头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4.指导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三)交流合作科
1.指导、管理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要旅游产品对外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国际、国内及跨区域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对外交流推广活动。联络驻外旅游机构。
2.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市场和品牌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国内市场推广。负责组织、参与国内省内重大旅游促销、节庆及会展活动。组织开展国内旅游市场跨区域合作。
(四)艺术科
1.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2.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以上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
3.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五)公共服务科
1.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2.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扶持革命老区等地区的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1.承担全市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调控全市电视剧的播出。
2.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监管全市电视动画片、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制作和播出。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
3.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4.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行业标准实施,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
5.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6.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八)文物科
1.指导实施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案件查处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违法举报管理和文物安全部门协作。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2.协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协调重大考古项目、调查和课题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协调、指导全市考古和考古出土文物工作,负责协调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承担古遗址、古墓葬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4.指导全市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承担全市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完善全市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监督工作。协调文物拍卖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文物鉴定管理等工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服务和流通工作。协调开展查扣没收文物的接收工作。
5.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指导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负责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组织工作。
(九)资源开发科
1.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2.拟订全市乡村旅游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资源调查,指导和规范乡村旅游发展,完善乡村旅游政策保障体系。承担深入挖掘、传承提升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乡村旅游业态产品有关工作。负责推进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精品主题村建设。指导推动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
(十)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化建设并监督实施。
2.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3.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一)产业发展科
1.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3.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负责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日常推进等工作。牵头推进“皖南川藏线”文旅产业发展。
第九条 市文旅局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专职负责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科级领导职数17名,其中正科级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4名。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文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文旅局办公地址:宣城市响山路65号
联系电话:2619318
邮政编码:2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