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罚情形 |
制定部门 |
备注 |
1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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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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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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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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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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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 、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 游执业相关软件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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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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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营业日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第五十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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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第四十九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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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第五十一条 |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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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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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电竞酒店经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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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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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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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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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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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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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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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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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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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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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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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
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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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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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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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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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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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宣城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一年内初次违法。
0——由省级及以上部门制定,1——由市本级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