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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212-0002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2022年市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12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212-0002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2022年市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12
2022年市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12 20:21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文旅局(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主动服务类 组织参加安徽国际文化旅游节 1.《关于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项目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44号):省艺术节为我省予以保留的节庆项目。
2.《加快安徽文化强省建设合作协议》:明确文化部支持安徽省艺术节等重大活动。
3.省艺术节是省人民政府主办的重点文化品牌活动,每3年举办一届,迄今已举办11届。
艺术科
2 主动服务类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艺术科
3 主动服务类 组织参加全省小戏折子戏展演 1.倡导用小戏这种艺术形式讴歌美好安徽建设成就,展现江淮儿女幸福生活,搭建交流、展现的平台,力推新人新戏,促进艺术繁荣。
2.《安徽省文化厅关于举办2014年全省小戏展演活动的通知》(皖文艺函﹝2014﹞55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的要求,加强创作引导,展示创作成果,繁荣戏曲艺术,实现文化惠民,进一步促进优秀剧目唱起来、沉下去、走天下。
艺术科
4 主动服务类 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成果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第三条: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5〕70号)第三条:2015年至2017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各地按照普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及时完成本地区地方戏剧种普查任务,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艺术科
5 主动服务类 国家艺术基金申报服务 国家艺术基金,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的一项公益性基金,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2014年在全国开展项目申报。省文化厅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进行初审汇总意见,向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审查结果。 艺术科
6 主动服务类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申报服务 《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皖文秘〔2013〕17号):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安徽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安徽省艺术研究院承担。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职责是:1.在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课题的基础上建立省级艺术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库;2.承担全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申报、评审、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日常工作。 艺术科
7 主动服务类 组织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人民政府加快安徽文化强省战略合作协议》:文化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在黄山举办中国(黄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将其打造成为立足中部及长三角地区,面向全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新品牌。
3.《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133号):同意你省继续举办的活动8项,分别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主办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地:安徽省各地轮办)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8 主动服务类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经费申报书,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9 主动服务类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0 主动服务类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1 主动服务类 非遗项目数字化信息采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3.《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研究部负责信息采录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2 主动服务类 非遗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1.《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2.《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研究部负责开展非遗专业指导及业务培训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3 主动服务类 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字化抢救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文化部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文非遗函〔2015〕318号)第三条第(五)款: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3.《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22号):承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4 主动服务类 非遗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5 主动服务类 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题宣传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6 主动服务类 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17 主动服务类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宣城市文物局
18 主动服务类 农村电影放映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广电总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5号)文件精神,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广发〔2008〕108号)文件精神。 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19 主动服务类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资源开发和创建科
20 主动服务类 组织参加安徽省动漫大赛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举办第四届安徽省动漫大赛的通知》(皖文产函〔2016〕293号):为努力建设安徽原创动漫高地、动漫人才高地,推进我省动漫产业快速发展,参照文化部等部委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选办法,经研究,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联合举办第四届安徽省动漫大赛。 产业发展科
21 主动服务类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服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产业发展科
22 主动服务类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第八条: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产业发展科
23 主动服务类 组织文化企业参加会展 1.组织文化企业参加中宣部、文化部举办的深圳文博会和北京文化创意博览会。
2.文化部和省委宣传部要求。
产业发展科
24 主动服务类 开展文化文物人才、业务培训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98号):科技教育处:指导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2.《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条:开展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
3.《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全文。
组织人事科、公共服务科、市场监管科、文物科
25 主动服务类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省15539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公共服务科
26 主动服务类 旅游标示标牌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公共服务科
27 主动服务类 公益性演出补助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九)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公共服务科
28 主动服务类 文化艺术品交流 《关于同意安徽省文物总店增挂安徽省文化艺术品交流中心牌子的批复》(省编办〔2004〕156号):负责全省文物的收集、保护、交流。 文物科
29 主动服务类 旅游营销奖励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旅游规划合作科
30 主动服务类 城市旅游形象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旅游规划合作科
31 主动服务类 文化市场行业转型升级引导服务 1.《文化部关于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市发〔2014〕42号):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实现有效监管,主动服务,良性互动;注重保护企业的自尊、自信,激发企业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的内生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2.《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指引>的通知》(皖文市函〔2015〕523号):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寓监管于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激发行业内在活力,改变行业形象。
市场监督管理科
32 依申请服务类 导游员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科
33 主动服务类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机构的批复》(皖编〔1996〕17号):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旅游业质量。
市场监督管理科
34 主动服务类 旅游企业质监人员教育培训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二十五条:加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地要建立制度、制定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三条: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各旅游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旅行社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在线旅游企业要遵守公平竞争规则。购物店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饭店、景区、交通、餐饮等企业要保障旅游者出游安全,提高服务品质。各市场主体要积极践行旅游行业“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服务工作中诚实守信、礼貌待客,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让旅游者体验到优质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科
35 主动服务类 旅游维权宣传引导服务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十三条:开展旅游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旅游公益广告、举办旅游消费课堂、发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观点等多种形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针对旅游服务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易发问题,建立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警示与提示机制,揭露旅游消费陷阱。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四条: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
市场监督管理科
36 主动服务类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科
37 依申请服务类  
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科
38 依申请服务类 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科
39 主动服务类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科
40 主动服务类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科
41 依申请服务类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补)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市场监督管理科
42 主动服务类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科
43 主动服务类 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介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44 依申请服务类 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共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2.《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政发〔2016〕14号):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宣城市文物所
45 主动服务类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宣城市文物所
46 主动服务类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宣城市文物所
47 主动服务类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宣城市文物所
48 主动服务类 公益性美术展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第二章第8条:全面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大力实施精品战略,以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为重点,促进优秀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宣城市书画院
49 主动服务类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2款: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7款: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繁荣群众文艺。完善群众文艺扶持机制,扶持引导业余文艺社团、民营剧团、演出队、老年大学以及青少年文艺群体、网络文艺社群、社区和企业文艺骨干、乡土文化能人等广泛开展创作活动,创新载体形式,展示群众文艺创作优秀成果。
宣城市书画院
50 主动服务类 举办书画艺术采风活动 1.《安徽省书画院关于写生采风活动的会议精神》:为拓展书画家的艺术视野,提升专业技能,激发创作灵感,营造艺术研讨氛围,安徽省书画院在加大对外交流力度的同时,近些年年年组织画家外出写生采风已逐漸形成画院美术创作的重要活动之一。
2.《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17号)第三章第15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弘扬安徽人民改革创新的优良传统,勇于探索,大胆实践。
3.《安徽省书画院创作展览联盟章程》第四条第3节:加强人才培养,通过举办学术研讨、省内外名家大师讲学、外出采风考察等活动,着力提高创作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青年书画艺术人才。
宣城市书画院
51 主动服务类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四条第15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宣城市书画院
52 主动服务类 开展“送展进校园”活动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宣城市书画院
53 主动服务类 开展全市书画交流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宣城市书画院
54 主动服务类 送展下基层“四进”活动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宣城市书画院
55 主动服务类 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 1.《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地要通过举办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公益展览、政策咨询、专题讲座、艺术培训等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办法》的知晓率,使公众充分了解在艺术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引导合理消费。
2.《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文市函〔2016〕194号):通过举办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公益展览、政策咨询、专题讲座、艺术培训等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办法》知晓率,使公众充分了解在艺术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引导合理消费。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56 主动服务类 举办“好戏大家看”展演 1.2014年,为落实省委宣传部开展的“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省文化厅策划举办“好戏大家看”演出活动,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低票价请群众进剧场看戏,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2.《安徽省文化厅关于报送第三届安徽文化惠民消费季重点活动简介的函》第一条:2016年8月中旬-12月下旬,开展“好戏大家看”展演,坚持“从俭实效、重在惠民”原则,把主会场与分会场结合起来,省市联动,城乡互动。
宣城市文化馆
57 主动服务类 举办全市“六一”少儿文艺演出 《省妇儿工委省文化厅关于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的通知》(皖文秘〔2016〕12号):为推动全省少儿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文化厅每年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 宣城市文化馆
58 主动服务类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宣城市文化馆
59 主动服务类 牵头组织全省文化馆活动联盟 《安徽省文化馆活动联盟工作方案》:以省文化馆为中心,联合各市、县(区)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基础平台,以最大程度整合全省文化馆(站)资源,组织开展以社会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向全省人民提供“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服务,提升全省社会文化活动能力、服务层次、服务水平。 宣城市文化馆
60 主动服务类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2.《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宣城市文化馆
61 主动服务类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宣城市文化馆
62 主动服务类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宣城市文化馆
63 主动服务类 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 1.《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通知》(皖文社文〔2012〕22号):“为城乡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经常性文化服务,开拓群众文化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
2.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1号):“根据边疆民族地区群众文化需求,结合援藏、援疆和其他对口支援工作,整合内地文化资源,采取双向互动方式,深入开展‘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活动,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提供文化志愿服务,促进内地与边疆文化交流,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文化繁荣发展。”
宣城市文化馆
64 主动服务类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宣城市图书馆
65 主动服务类 开展全市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联盟活动 1.《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各级各类图书馆共同构成图书馆体系,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均等地享有图书馆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联盟章程》第三条:联盟的任务是: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协同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公益讲座、展览及其他读者活动,建立我省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工作的协作协调框架及绩效评价体系,实现全省公共图书馆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和管理资源共享机制。
宣城市图书馆
66 主动服务类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宣城市图书馆
67 主动服务类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2.《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努力促进全民阅读。图书馆为公民终身学习提供保障,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宣城市图书馆
68 主动服务类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第三条:在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国家图书馆、省级馆、地(市)级馆和县(区)级图书馆为实施主体的四级推广工程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宣城市图书馆
69 依申请服务类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手续。
宣城市图书馆
70 主动服务类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宣城市图书馆
71 主动服务类 图书馆古籍分级保护服务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方案》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各省级古籍保护分中心,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培训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教材培训本地区的普查人员,汇总并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建立地方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地方古籍联合目录。 宣城市图书馆
72 主动服务类 图书馆古籍普查数据信息共享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31号):全国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于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宣城市图书馆
73 主动服务类 “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2.《"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一)各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三)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申报。
宣城市图书馆、宣城市博物馆
74 主动服务类 开展“国际博物馆日”活动 197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为促进全球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吸引全社会公众对博物馆事业的了解、参与和关注,向全世界宣告:1977年5月18日为第一个国际博物馆日,并每年为国际博物馆日确定活动主题。中国博物馆学会于1983年正式加入国际博物馆协会,并成立了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每年5月18日在全国各省市区举办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 宣城市博物馆
75 主动服务类 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服务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精神,帮助民办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就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宣城市博物馆
76 主动服务类 全市博物馆名单、主要藏品信息共享 《博物馆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法、主要藏品等信息。 宣城市博物馆
77 主动服务类 博物院(馆)免费开放服务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3.《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按规定纳入免费开放的国有文化文物部门的博物馆,其陈列展厅、多功能厅、博物馆宣传廊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向观众开放。其它博物馆应将门厅、宣传廊等公共空间场地免费向观众开放。
宣城市博物馆
78 主动服务类 博物院(馆)社会教育服务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宣城市博物馆
79 主动服务类 博物馆数字化宣传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63号):安徽博物馆主要职责是负责我省文物和标本的收藏、宣传、研究等工作。
3.《安徽博物院网上信息发布及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安徽博物院官方网络媒体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确保网上信息质量和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树立良好的博物院形象。
宣城市博物馆
80 主动服务类 博物院(馆)展厅讲解服务 1.《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2.《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博物馆应当根据观众要求提供相应讲解服务,因人施讲。上岗讲解要规范着装,佩戴标志牌,讲解内容准确,口齿清楚、语言流畅、举止大方。
宣城市博物馆
81 主动服务类 博物馆讲座、展览活动信息发布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文物和标本的收藏、宣传、研究等工作。
2.《安徽博物院网上信息发布及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安徽博物院官方网络媒体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确保网上信息质量和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树立良好的博物院形象。
3.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认可。
宣城市博物馆
82 主动服务类 博物院(馆)文物科研服务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宣城市博物馆
83 主动服务类 博物院(馆)藏品咨询服务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宣城市博物馆
84 主动服务类 博物院(馆)窗口咨询 《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11:博物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宣城市博物馆
85 主动服务类 开展博物馆志愿者活动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宣城市博物馆
86 主动服务类 组织全市博物馆联盟活动 2014年5月26日,全省67家公共博物馆单位代表、10家民办博物馆成立安徽省博物馆陈列展览联盟。其中包括省级馆、区域性重点馆、新建的规模较大的县级馆,以及优秀的民办博物馆。 宣城市博物馆
87 主动服务类 重大文化信息发布 1.全市重大文化信息网上发布。
2.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认可。
市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88 主动服务类 旅游统计信息发布 1.《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号)第四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或者明确统计工作的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第二十条: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应以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市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89 主动服务类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文化和旅游领域)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市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
90 主动服务类 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 国家发改委等21个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91 依申请服务类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92 依申请服务类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93 依申请服务类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94 主动服务类 市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2.《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五条: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招标选定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主体均可以参加竞标。中标的放映主体需和当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放映责任书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完成公益放映任务可享受农村电影场次补贴。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95 主动服务类 指导市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
96 依申请服务类 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新闻出版版权科
97 主动服务类 “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一项:广泛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结合倡导和开展全民阅读十周年,在4.23期间开展一系列专题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展示十年来全民阅读取得的显著成效。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新闻出版版权科
98 主动服务类 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省全民阅读活动开展,打造“书香安徽”阅读活动品牌,决定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第四部分:活动内容。突出机关阅读、惠民阅读、共享阅读三个重点,以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为契机,集中三个月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充分发挥“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的引领示范作用。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新闻出版版权科
99 主动服务类 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四项:进一步开展“七进”工作,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阅读活动真正普及到基层、普及到群众。
2.《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四、活动内容(三)惠民阅读月(5月下旬-6月中旬)2.“万场七进”活动。组织10000场优秀图书惠民让利“七进”系列活动。5.“七进”赠书活动。针对不同群体,结合脱贫攻坚计划,开展捐赠出版物和惠民阅读活动。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新闻出版版权科
100 依申请服务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新闻出版版权科
101 主动服务类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新闻出版版权科
102 依申请服务类 省内印刷委托书备案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245号)附件3第74项:印刷委托书的备案,下放设区的市出版主管部门。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宣城市文物局)新闻出版版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