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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18 09:31 信息来源:市文旅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7月9日,我市出台《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我市每年安排1500万元作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旅游品牌宣传、奖励旅游创建、提升旅游品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我市采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推广“中国文房·诗意宣城”旅游品牌,支持旅游业发展力度,支持全域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奖励旅游企业。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奖励。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A以上景区、3星以上饭店类旅游企业,如当年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奖励。加强银旅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等进入资本市场。

    与此同时,我市还对新创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奖励1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优秀单位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级特色旅游名村,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创成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在国家级、省级导游大赛中获奖的导游,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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