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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宣传告知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8 11:07 信息来源:市文旅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30日施行,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从事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纪机构类),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条件。

    2、《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2021年8月30日)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

    3、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原则上不低于1:100。

    4、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严禁为劣迹艺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禁止内容的演出活动。

    5、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及其从事演出经纪行为不得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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