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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季度以案说法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2 15:56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因不可抗力退团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初,王某与某旅行社签订1月26日云南六日游旅游合同。1月23日,王某感到冠状病毒疫情正迅速发展,自己的安全没有保障,向旅行社提出解除旅游合同。1月31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案情分析】

本案中要注意游客王某提出退团的时间节点。1月24日之前,文化和旅游部尚未对是否可以继续开展旅游经营业务作出部署。那么,旅行社或者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旅游合同,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应按合同条款和《合同法》履行。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全额退还费用,承担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疫情之下,建议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外,将余款退还给消费者。

有关法律法规:

首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消费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消费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消费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消费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消费者。
    (三)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消费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分担。
    《旅游法》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消费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必要费用的范围和确认:
    “必要费用”是指:组团社“已支付且不可以退还的费用”。组团社对“必要费用”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其内容包括:
    (一)组团社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或协议确认件,与其内容相对应的付款流水、现金支出收据、酒店住房记录、飞机、车、船票等凭证。
   (二)组团社通过传真、微信、QQ、电子邮件往来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及时发出取消组团、申请退费等相关的电子数据、录音、视频等确认、沟通记录。
    (三)组团社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或协议确认件中的退改规则条款,与其内容相对应的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明确回复不可退还费用所对应的具体服务项目及费用的电子数据、录音、视频等确认、沟通记录。旅行社应保证上述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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